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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8 09:17:42  作者:职称评审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2010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文化旅游厅人事处

职称评审

广东省深化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省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根据文博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符合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为我省文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文博事业发展需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激发文博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我省文博事业全面繁荣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文博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专业和岗位分类为基础,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修订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突出同行认可、工作实绩和创新性的综合评价,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改革创新。以服务人才发展为核心,健全制度体系,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合理构建层级。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科学设置专业。根据文博行业特点,文博职称系列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文博人才的政治立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并通过个人述职、单位考核、民意测评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的代表性成果作为学术成果重要评价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结合我省实际,分类设置各专业的代表作清单,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的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等,经专家鉴定后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3.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根据文博行业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人才评价标准,充分体现文博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考核文博人才的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文博人才、以及强调实践性和操作性的专业,淡化论文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评审组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并适时调整评审组织及其评审范围。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对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指导,探索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地市。

2.创新评价方式。建立以文博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组建由文物博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行业高层次人才组成的评审专家库。采用考核认定、集中评审、论文鉴定、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完善基层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文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岗位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面向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进行单独评价,评价结果限定在基层有效。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结合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打造政府、高校、文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文博相关企业可根据内部管理、业务拓展需要,择优聘任具有职称的文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对于岗位管理、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文博事业单位,逐步推进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才到相应岗位。

(五)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1.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评审公开和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加强专家库管理。

2.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申报评审的非公有制单位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核,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的职称申报点受理后,可直接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加强对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习指导,搭建全省继续教育远程施教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文博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文化艺术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是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加强文化艺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人员,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细部署,稳慎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职称管理政策规定,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做好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文博专业技术人才争当文博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践行者,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引导用人单位支持参与职称评审工作,营造有利于职称评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于202010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文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从事文博专业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技术职称。

其中,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

文博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和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三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投身文博工作。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有从事文博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四章  评价条件

本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节 助理馆员(初级)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基本掌握文博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撰写并公开发表与业务相关的文章1篇以上。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2)从事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维修工作总结;或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

3)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4)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片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员,能基本按照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作为助手参加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编写过发掘简报。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工作的人员,能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完成布展工作,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

2)从事教育传播工作的人员,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3)从事文创研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5种以上。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助手参加遗产活化利用项目1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同行或观众的肯定及所在单位认可。

(二)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二节馆员(中级)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有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带领、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或论文。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一定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能力,参与鉴定文物500件以上。

2)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某一类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独立完成250件以上文物的建档保管工作。

3)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或验收;或独立制定1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修复与规划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文物修复技术,能独立承担一般文物的修复工作。

5)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片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00个版面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一般陈列展览设计2个以上(含策划、内容编写、布展和建档)。

2)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推广(宣讲)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编写讲解词或其他宣传资料。

3)从事文创研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利用馆藏资源,结合文博专业知识,研发文创产品20种以上。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2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文博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领域重要奖项或优秀典范案例的主要参与人。

(三)提出2项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取得一定效益。

(四)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五)独立撰写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节副研究馆员(副高级)

一、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未取得馆员职称,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二)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带领、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完成并结项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大型以上1次或中型以上3次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有1项以上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较高鉴定水平,具有较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

2)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预防性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或较大突破,主持完成35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档、登录工作。

3)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1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规划,并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独立制定1处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2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修复与规划设计专业工作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保护修复规划和审核修复技术方案,并主持完成馆藏文物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解决过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有较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5)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片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200个版面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设计并实施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推广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的文创优秀产品或项目的设计开发或文创类主题项目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文博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领域重要奖项或优秀典范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2项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较重要研究成果,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五)在陈列展示中,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或先进艺术手段和声光电设备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较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做出贡献,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七)研究解决2项对本专业进展起推动作用的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疑难问题,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八)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2项,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或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和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

(三)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重要考古发掘简报2篇以上。

(四)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五)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其中,文物保护专业的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考古专业的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文物利用专业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经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作为1篇公开发表的有效学术论文提交评审。

第四节 研究馆员(正高级)

一、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

(二)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带领、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并结项2项以上省(部)级或5项以上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完成相应的学术报告、论文或专著。

2.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大型以上2次或中型以上5次重要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具有1项以上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具有突出的独立评判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的能力。

2)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文物预防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保管技术方面,有重要创新并取得2项以上科研成果或重要突破,主持完成500件(套)以上文物征集及文物建档、登录工作。

3)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制定1项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规划,或主持3项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文物保护规划,通过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主持制定2处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4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4)从事文物修复与规划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编制文物保护修复规划,审核修复技术方案,并主持完成馆藏文物修复工作;在文物修复技术上解决过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有重要创新并取得1项以上科研成果。

5)从事文物绘图、摄影、拓片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测绘)、文物拓片、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

3.从事文物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验收合格并公开发表相关报告。

4.从事文物利用工作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陈列展示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陈列展览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策划和实施。

2)从事教育传播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设计并实施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博物馆教育项目,并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讲推广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的文创优秀产品或项目的设计开发或文创类主题项目的落地实施,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4)从事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的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业委员会验收。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文博专业的理论技术研究、文物保护工程、文物修缮修复、文物考古发掘、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等领域重要奖项或优秀典范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2项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考古重要研究成果,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五)在陈列展示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科技成果、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提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六)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七)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专业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得到所在单位认可。

(八)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自主知识产权5项,并被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或主持设计研发的文创产品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或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大型考古发掘报告2篇和独立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

(三)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以上。

其中,文物保护专业的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修复方案,文物考古专业的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技术报告,文物利用专业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案例,经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作为1篇公开发表的有效学术论文提交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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