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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山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1-04-22 09:24:10  作者:职称评审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

2021年中山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和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科研项目,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承担其中部分标准化或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2项,或作为企业人员参与制定本企业标准2项,并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制或实验验证工作。

(4)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2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5)参加完成1项以上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编写。

(6)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具有较高水平和难度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等项目,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负责其中设计、技术、能力、设备或验收工作。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开展标准验证或者针对标准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验证(论证)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验证(论证)2项、地方标准验证(论证)3项,负责解决专项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2项标准物质研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4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9)独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标准、计量规程比对分析,承担相关技术报告编制;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参加完成2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承担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并被企业(组织)确认;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被企业(组织)确认。

(10)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和计量相关突出技术问题、质量管理复杂问题,主持完成1份或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完成2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或在计量和质量检测中发现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以书面形式提出3项以上技术问题,并被企业(组织)采纳确认;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工作,提出相关技术方案并负责其中相应技术报告的编制,相关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或相关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以上发明奖、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取得明显效益,或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认可。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有1项、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有2项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参与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有2项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4)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明显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专利权人);或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实施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并经用户确认,或社会效益突出,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5)作为起草人之一完成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有2项以上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6)参加完成3项以上较复杂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质检)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项目,提出具有价值的改进意见,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明显的效益。

(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量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并在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开展标准验证或者针对标准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验证(论证)1项、团体标准验证(论证)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验证(技术问题论证)2项、地方标准验证(论证)3项或团体标准验证(论证)5项,负责解决专项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相关结论被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2项标准物质研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4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计量行政部门认可;或参加完成的新开展领域检测、检验或认证项目,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9)独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标准比对分析,编制的相关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取得明显的效益;或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相关重大技术或管理问题,主持完成1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2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编写相应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参加完成2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相关技术工作被企业(组织)确认为满意,或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确认;或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在企业(组织)应用,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法规定义)的技术鉴定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参与2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工作,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发现了有价值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起到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得到相关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主要编著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

2.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4.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及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5.以下情况可减少或免除论文要求: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发明人奖的,免论文要求。

(2)获1项省级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免论文要求。

(3)获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免论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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